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推荐或聘任副秘书长、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确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审批新建二级机构;
(七)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除第二、八、九项外各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本会根据需要,聘用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协会办事机构。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成立“浙江省医师协会××医师分会”、“浙江省医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二级机构为非法人单位,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
二级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但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监事会负责人可以参加协会相关行政办公会议,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六)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